【香港不帶身份證】驚!在香港不帶身分證可能惹禍上身!

【香港不帶身份證】驚!在香港不帶身分證可能惹禍上身!

緘默權與拘留: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定權利

釋疑與説明

無論是警察攔查時的查問,或是拘留審訊中的錄口供環節,民眾並非義務回答所提問題。法規明文保障「緘默權」,賦予個體拒絕自證不利或認罪的權利。

拒絕回答:查問或錄口供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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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警方的查問或錄口供程序,皆須遵照相同程序。在開始前,執法人員需明確告知被查問或拘留者的緘默權。

拘留程序:遵循合法保障

警方拘捕後,應立即將被捕者帶往法院提審,時限一般為 48 小時。若罪行重大或有正當理由,警方可申請延長拘留時間。被拘留者有權反對並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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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隨身攜帶

根據法規,15 歲以上香港居民外出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通常為身分證。若於住所附近遺失身份證明文件,一般不會被檢控。

搜身須同性別執行

執法人員搜身時,必須由同性別的人員執行。例如,男性由男性警官搜身,女性由女性警官搜身。

羈留人權:應張貼於顯眼處

拘留室內應於顯眼處張貼「羈留人權通知書」,載明被拘留者的權利,包括通知親友、索取律師名單、申請保釋、獲得適當飲食或醫療協助等。

拒絕答覆問題:審訊程序可行

在審訊環節,警員在錄取口供前亦須告知被拘留者的緘默權。被拘留者可選擇回答或拒絕回答問題。警方會將回答記錄於會面紀錄或問話紀錄中。

拘捕前:告知原因與警誡詞

警方拘捕前,應事先告知被拘捕者拘捕原因,並宣讀警誡詞。警誡詞的內容包括被拘捕者有權保持緘默,以及所作陳述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警察攔查:懷疑為準則

警察攔查的行使依據為「形跡可疑」,但執法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能採取行動。「形跡可疑」的判斷標準為警務人員的主觀認定。

法律諮詢與會面權利保障

被拘留者有權與律師或大律師會面,以及在警方會面時請求律師或大律師到場。

法律顧問與私下溝通權

若情況允許,被拘留者可要求與法律顧問私下溝通。

權利 時間 執行方式
緘默權 查問和錄口供 告知被查問者或拘留者有權保持緘默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查問或攔查 要求被查問者或被攔查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別搜身 搜身 由相同性別的人員執行搜身
羈留人權通知 拘留 張貼於拘留室內顯眼處
通知親友 拘留 被拘留者可要求警方通知親友或朋友
索取律師名單 拘留 被拘留者可索取律師名單
申請保釋 拘留 被拘留者有權申請保釋
食水和食物 拘留 被拘留者有權要求有食水和足夠食物或茶點
醫療協助 拘留 被拘留者有權要求醫療協助
私下溝通與法律顧問 拘留 被拘留者有權與法律顧問私下溝通
會面律師或大律師 拘留 被拘留者有權在警方會面時請求律師或大律師到場
48 小時拘留時限 拘留 警方應在 48 小時內將被拘留者帶往法院提審
攔查標準 攔查 「形跡可疑」為警察攔查的判斷標準

香港不帶身分證的後果與注意事項

在香港,不攜帶身分證出門會產生一系列後果和注意事項,民眾務必瞭解並謹慎應對。

法律後果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人事登記規例》,凡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必須在任何時間攜帶身分證。未能出示身分證可能會面臨:

後果 條文 罰則
被警務人員截停查問 第6條 最高罰款港幣5,000元
在指定地點(例如機場或海關)未能出示身分證 第5條 最高罰款港幣200元

日常生活不便

不攜帶身分證也會在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包括:

  • 無法享用政府或公營機構提供的某些服務,例如:
    • 領取福利金
    • 醫療補助
    • 使用公共圖書館
  • 無法進入某些場所,例如:
    • 機場
    • 政府大樓
    • 銀行
  • 無法進行金融交易,例如:
    • 開設銀行帳户
    • 使用信用卡

補領身分證

若民眾遺失或損毀身分證,須儘速補領。補領程序如下:

  • 養成隨時攜帶身分證的習慣,妥善保管。
  • 定期檢查身分證有效期限,若即將到期須及早更新。
  • 若遺失身分證,應立即報案並儘速補領。
  •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身分證,可向警方申請「臨時身分證明」。

謹記,在香港,未攜帶身分證將造成法律後果和生活不便,民眾應嚴格遵守法規,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