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與拘留: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定權利
釋疑與説明
無論是警察攔查時的查問,或是拘留審訊中的錄口供環節,民眾並非義務回答所提問題。法規明文保障「緘默權」,賦予個體拒絕自證不利或認罪的權利。
拒絕回答:查問或錄口供皆適用


不論是警方的查問或錄口供程序,皆須遵照相同程序。在開始前,執法人員需明確告知被查問或拘留者的緘默權。
拘留程序:遵循合法保障
警方拘捕後,應立即將被捕者帶往法院提審,時限一般為 48 小時。若罪行重大或有正當理由,警方可申請延長拘留時間。被拘留者有權反對並申請保釋。
身分證明:隨身攜帶
根據法規,15 歲以上香港居民外出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通常為身分證。若於住所附近遺失身份證明文件,一般不會被檢控。
搜身須同性別執行
執法人員搜身時,必須由同性別的人員執行。例如,男性由男性警官搜身,女性由女性警官搜身。
羈留人權:應張貼於顯眼處
拘留室內應於顯眼處張貼「羈留人權通知書」,載明被拘留者的權利,包括通知親友、索取律師名單、申請保釋、獲得適當飲食或醫療協助等。
拒絕答覆問題:審訊程序可行
在審訊環節,警員在錄取口供前亦須告知被拘留者的緘默權。被拘留者可選擇回答或拒絕回答問題。警方會將回答記錄於會面紀錄或問話紀錄中。
拘捕前:告知原因與警誡詞
警方拘捕前,應事先告知被拘捕者拘捕原因,並宣讀警誡詞。警誡詞的內容包括被拘捕者有權保持緘默,以及所作陳述可能會成為呈堂證供。
警察攔查:懷疑為準則
警察攔查的行使依據為「形跡可疑」,但執法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能採取行動。「形跡可疑」的判斷標準為警務人員的主觀認定。
法律諮詢與會面權利保障
被拘留者有權與律師或大律師會面,以及在警方會面時請求律師或大律師到場。
法律顧問與私下溝通權
若情況允許,被拘留者可要求與法律顧問私下溝通。
權利 | 時間 | 執行方式 |
---|---|---|
緘默權 | 查問和錄口供 | 告知被查問者或拘留者有權保持緘默 |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查問或攔查 | 要求被查問者或被攔查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同性別搜身 | 搜身 | 由相同性別的人員執行搜身 |
羈留人權通知 | 拘留 | 張貼於拘留室內顯眼處 |
通知親友 | 拘留 | 被拘留者可要求警方通知親友或朋友 |
索取律師名單 | 拘留 | 被拘留者可索取律師名單 |
申請保釋 | 拘留 | 被拘留者有權申請保釋 |
食水和食物 | 拘留 | 被拘留者有權要求有食水和足夠食物或茶點 |
醫療協助 | 拘留 | 被拘留者有權要求醫療協助 |
私下溝通與法律顧問 | 拘留 | 被拘留者有權與法律顧問私下溝通 |
會面律師或大律師 | 拘留 | 被拘留者有權在警方會面時請求律師或大律師到場 |
48 小時拘留時限 | 拘留 | 警方應在 48 小時內將被拘留者帶往法院提審 |
攔查標準 | 攔查 | 「形跡可疑」為警察攔查的判斷標準 |
香港不帶身分證的後果與注意事項
在香港,不攜帶身分證出門會產生一系列後果和注意事項,民眾務必瞭解並謹慎應對。
法律後果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人事登記規例》,凡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必須在任何時間攜帶身分證。未能出示身分證可能會面臨:
後果 | 條文 | 罰則 |
---|---|---|
被警務人員截停查問 | 第6條 | 最高罰款港幣5,000元 |
在指定地點(例如機場或海關)未能出示身分證 | 第5條 | 最高罰款港幣200元 |
日常生活不便
不攜帶身分證也會在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包括:
- 無法享用政府或公營機構提供的某些服務,例如:
- 領取福利金
- 醫療補助
- 使用公共圖書館
- 無法進入某些場所,例如:
- 機場
- 政府大樓
- 銀行
- 無法進行金融交易,例如:
- 開設銀行帳户
- 使用信用卡
補領身分證
若民眾遺失或損毀身分證,須儘速補領。補領程序如下:
- 養成隨時攜帶身分證的習慣,妥善保管。
- 定期檢查身分證有效期限,若即將到期須及早更新。
- 若遺失身分證,應立即報案並儘速補領。
-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身分證,可向警方申請「臨時身分證明」。
謹記,在香港,未攜帶身分證將造成法律後果和生活不便,民眾應嚴格遵守法規,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