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制度的風險與自保之道
摘要
擔保制度下,保證人(以下簡稱保人)須替債務人清償無法償還的債務。常見的保人類型包括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後者責任較重。在擔任保人前,應審慎評估風險,並採取適當的自保措施。
保人責任


普通保證人在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未果時,才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先訴抗辯權)。但連帶保證人需與債務人負同等責任,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若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人追討債務。
擔任保人的風險
保人須注意以下風險:
- 影響自身信用評分
- 負擔額外債務
- 延長債務追溯期(若債務人已過法律追溯期)
自保措施
為降低擔任保人的風險,可採取以下措施:
- 僅為信用良好的親友擔任保人
- 限制保人債務金額
- 取得充足的擔保(如房地產或其他資產)
- 考慮信託關係或共同還款協議
- 若發現債務人違約跡象,應立即採取行動
解除保人身分
原則上,銀行不會撤銷連帶保證人身分。但如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銀行或有考慮撤銷的可能性。要更換保人,須經債權人、債務人和新保人的同意。
拋棄繼承與保人身分
若保人死亡,繼承人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避免繼承保人身分及債務。
表格摘要
類型 | 責任 | 先訴抗辯權 | 影響 |
---|---|---|---|
普通保證人 | 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未果時擔責 | 可主張 | 輕微 |
連帶保證人 | 與債務人負同等責任 | 不得主張 | 重大 |
結論
擔任保人應謹慎評估風險,並採取自保措施。若因保人身分而造成信用或財務損失,可尋求法律協助或債務協商。
保人可以更換嗎?
前言
借貸時,可能會需要提供保人以保障債務的履行。但是,時過境遷,保人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無法履行擔保責任,這時,「保人可以更換嗎?」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第738條第2項,保人可以在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未受清償請求時,請求債權人更換保人。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條件 | 説明 |
---|---|
保人已履行擔保責任 | 保人已代為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 |
債權人拒絕更換保人 | 債權人不同意保人更換請求 |
保人已催告債權人更換保人 | 保人已以書面或其他明確方式向債權人提出更換保人請求,且經過一定期限未獲回應 |
更換保人的程序
保人更換的程序如下:
- 提出更換保人請求:保人應以書面或其他明確方式向債權人提出更換保人請求。
- 債權人審查請求:債權人收到請求後,應審查保人是否符合更換條件。
- 債權人同意更換:如果債權人同意更換保人,應與保人協議新保人的資格和擔保範圍。
- 新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新保人承擔原保人的擔保責任,而原保人則解除擔保責任。
實務見解
在實務上,保人更換的案件並不多見。主要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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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以取消或更換嗎???保證人聯徵會有紀錄嗎???
- 債權人不願更換保人:債權人通常已審核過保人的信用狀況,更換保人可能會增加債權風險。
- 保人自身責任:保人更換後,如果新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原保人仍會被追償。
- 時效限制:保人更換請求權有兩年的時效限制,逾期則無法請求更換。
結論
「保人可以更換嗎?」的問題並非絕對,而是有條件限制的。根據《民法》規定,如果保人已履行擔保責任、債權人拒絕更換保人,且保人已催告債權人更換保人,則保人可以請求更換保人。實務上,保人更換的案件較少見,主要考量在於債權人不願更換保人、保人自身責任和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