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制誥》
第十八條
- 陛下保留撤銷、修改或修訂現行制誥的權力。
第十七條 A


- 總督可任命代理人,在其不在時行使總督的權力和職責。
- 代理人應遵守總督的指示,不得調查其是否遵守指示。
- 總督有權撤銷任何代理人的任命。
第十七條
- 總督可任命代理人,在總督不在時行使總督的權力和職責。
- 總督的權力和職責不受影響,代理人應遵守總督的指示。
第十六條
- 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太平紳士和其他官員。
第十五條
- 總督有權赦免或減刑罪犯,但不得以驅逐或離開殖民地為條件。
第十四條
- 總督有權任命或免除殖民地官員。
第十三條
- 總督可設立或委任法官、太平紳士和其他官員。
第十二條
- 總督有權制定殖民地的法律。
第十一條
- 總督應使用殖民地的印章。
第十條
- 殖民地應設立行政局和立法局。
第九條
- 總督應在首席按察司法官或其他按察司面前宣誓就職。
第八條
- 總督應在殖民地使用殖民地的印章。
第七條
- 總督應任命及免除行政局和立法局成員。
第六條
- 總督應制定殖民地的法律。
第五條
- 總督應保留和使用殖民地的公印。
第四條
- 總督應在首席按察司法官或其他按察司面前宣誓就職。
第三條
- 在我們的殖民地香港及其屬地中,應有一名總督兼總司令統御全境。
第二條
- 我們特此下令我們的總督兼總司令執行其所有職務,按照我們的此制誥和任何用我們的簽名和印章授予他的委任狀。
第一條
- 《英皇制誥》是香港英治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為皇室制誥的一種。
英王制誥
英王制誥是英國君主發布的一種法令或命令,通常用於賦予殖民地自治權或建立政府結構。英王制誥是英國君主權力的象徵,也是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王制誥的種類
英王制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類型 | 描述 |
---|---|
皇家憲章 | 由國王或女王頒布,賦予殖民地自治權。 |
立法會法案 | 由英國議會頒布,制定殖民地的政府結構。 |
行政會法案 | 由殖民地總督頒布,制定殖民地政府的運作方式。 |
臨時法案 | 在緊急情況下由殖民地政府頒布,無需英國議會的批准。 |
英王制誥的歷史
英王制誥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6 世紀,當時英國開始探索和殖民新世界。第一個英王制誥是 1584 年頒布的,賦予沃爾特·雷利爵士探索和殖民北美部分地區的權利。
在 18 世紀和 19 世紀,隨著英國帝國的擴張,英王制誥成為建立殖民地政府的主要手段。英王制誥通常規定了殖民地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
英王制誥在殖民地自治中的作用
英王制誥在殖民地自治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殖民地逐漸成熟,英王制誥賦予它們越來越多的權力。例如,加拿大在 1867 年通過《英國北美法案》後獲得了自治地位。
然而,英王制誥的權力範圍仍然受到英國議會的限制。英國議會可以廢除或修改任何英王制誥,從而維護英國對殖民地的最終權力。
英王制誥的影響
英王制誥對殖民地的影響是深遠的。它們建立了殖民地的政府結構,並定義了其與英國的關係。英王制誥也影響了殖民地的法律、政治和社會發展。
延伸閲讀…
翻譯:英皇制誥(1917年)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Wikisource
電子版香港法例- 參考資料
隨著殖民地獨立運動的興起,英王制誥逐漸被廢除。然而,英王制誥留下的遺產仍然可以在許多前英國殖民地的憲法和政府結構中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