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案的偵辦始末
[某甲及某乙為A上市公司高階主管,參與某次內部會議時,得知公司近期將對外揭露財報鉅額虧損之消息,兩人於會後分別將消息告訴認識之專業投資人某丙及證券商營業員某丁,某丁再將消息傳遞給親友某戊,而後A公司股價果然於此重大消息公開後連番重挫,某乙、某丙、某丁及某戊因於消息公開前即出脱持股或融券放空,故而順利規避數百萬損失或獲得大額利益。未料,隔年一干人等即遭檢察官約談調查,告知渠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事後某甲及某乙陸續離職或面臨調離現職情事。某甲及某乙因擔任參與A公司高階主管,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公司內部經理人,某丙、某丁由兩人、某戊由某丁處得知A公司未公開之財報鉅額虧損訊息,核屬於同法第1項第5款規範之消息受領人;本案經檢方偵結後,起訴內部人某乙因與消息受領人某丁及某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涉犯內線交易罪嫌,至於內部人某甲雖並未參與賣股獲利,但仍因將公司虧損消息告知某丙,而涉及幫助內線交易罪嫌,須與某丁共同擔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涉案人員及相關法條
角色 | 身份 | 法條依據 |
---|---|---|
某甲 | 內部經理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
某乙 | 內部經理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 |
某丙 | 消息受領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
某丁 | 消息受領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
某戊 | 消息受領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
案發經過
- 某甲和某乙於內部會議中得知公司財報將出現巨額虧損。
- 某甲將消息告知消息受領人某丙。
- 某乙將消息告知消息受領人某丁。
- 某丁再將消息傳遞給其親友某戊。
- 某乙、某丙、某丁、某戊在消息公開前出脱持股或融券放空,規避損失或獲取利益。
- 一年後,眾人遭到檢察官約談,涉嫌內線交易。
- 內部人某乙因與消息受領人聯手犯罪,遭起訴內線交易罪。
- 內部人某甲因協助內線交易,涉及幫助內線交易罪。
偵查結果
- 檢方偵結後,起訴某乙涉犯內線交易罪。
- 某甲因協助內線交易,須與某丁共同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準內部人:揭開企業內部訊息的管道
什麼是準內部人?
準內部人是指雖不是企業內部員工,但能獲取企業敏感且未公開的資訊來源。這些訊息可能影響企業股價、財務狀況或經營決策。
準內部人的類型
準內部人依獲取資訊管道不同,可分為:
類型 | 獲取資訊管道 |
---|---|
律師 | 提供法律諮詢 |
會計師 | 進行審計或諮詢 |
投資銀行家 | 擔任承銷商或顧問 |
研究分析師 | 發布研究報告 |
媒體記者 | 透過訪談或調查 |
準內部人的影響
準內部人手中的資訊對市場參與者具有重大影響:
- 投資決策:準內部人訊息可讓投資人掌握企業近期動態,調整投資策略。
- 股價波動:未公開資訊若外洩,將導致股價大幅波動,可能產生套利空間。
- 監管疑慮:準內部人若利用內部資訊進行交易,容易被視為內線交易,引發監管調查。
準內部人的監控
為防止準內部人濫用資訊,監管機構採取以下措施:
- 嚴格的守密協定:企業與準內部人簽訂協定,約定保密未公開資訊。
- 訊息管控政策:企業實施政策控制訊息傳遞,防止未授權人員接觸敏感資訊。
- 監管調查:監管機構定期進行調查,追查可能涉及內線交易的準內部人。
準內部人與利益衝突
準內部人身處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
- 利益衝突:準內部人可能既提供服務給企業,又交易其股票,造成利益衝突。
- 資訊濫用:準內部人可能利用內部資訊為自己或客户牟利。
- 企業損害:未公開資訊外洩,將損害企業聲譽和股東權益。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