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古代刑罰原則
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適用刑罰輕重應相符;懲處誣告行為符合此一原則,藉由懲處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安定。
誣告反坐


在中國古代,「誣告反坐」為懲處誣告行為的基本原則,建立於嚴刑思想,目的在於震懾;其所指向的「報復主義」倫理,值得現代監察與反腐活動警惕。
歷史與現狀
誣告行為自國家形成後即有,中國古代監察活動中亦常有誣告情事。為有效控制國家機器,統治者建立龐大官僚體系;監察制度和監察方式的嚴密,增長了誣告行為。
《憲綱》與「風聞言事」
明代《憲綱》界定「風聞言事」,禁止挾私報復與彈劾不實行為,減少因誣告產生之弊端,但也限制諫官揭露貪腐。儘管後續有所匡正,但平衡反貪彈劾與誣告報復關係,仍是難題。
誣告罪
自先秦時期起,中國古代司法和監察活動已記載誣告罪;明、清時期更詳加規定。與誣告相關之「反坐」,即以誣告他人之罪反加於誣告者自身。
誣告與官吏監督
對官吏的嚴密監督與控制滋生誣告行為,產生冤假錯案。秦統一後,「誣告反坐」原則確立,為防止誣告行為產生社會動盪。
漢代誣告罪
漢代發展出誹謗、誣罔等思想言論罪,並嚴厲懲處誣告行為。大長秋王根等被指控誣告洩密,遭免官處罰。
唐宋誣告反坐
唐代《六察法》約束御史權力,防止濫用監察權;《唐律疏議》規定告人罪需具實據,否則「誣告者反坐」。宋代詳細規定「誣告反坐」,適用所有法定刑種,使誣告者不敢輕率妄告。
誣告與政治統治
封建國家對誣告行為嚴厲懲處,基於「懲辦主義」和「威脅主義」,體現「報復主義」特點,用作維持政治統治和壓制異己的方式。
子標題 | 內文 |
---|---|
摘要 | 誣告行為存在已久,影響司法秩序和社會安定。中國古代「誣告反坐」原則建立於嚴刑思想,具有震懾目的,而現代監察與反腐活動應警惕其報復主義倫理。 |
《周禮》記載邦誣 | 揭示誣告行為在周朝即受重視。 |
巫蠱之禍 | 漢武帝時期典型誣告事件,太子劉據陷害謀反,造成宮廷動盪。 |
風聞言事 | 古代監察方式,明代《憲綱》界定其界線,避免誣告與報復。 |
秦「誣告反坐」 | 嚴防因告奸而產生的誣陷,遂確立「誣告反坐」原則。 |
漢承秦制 | 延續秦代思想言論罪,嚴懲誣告行為,如劉建德誣告遭削地。 |
唐代「誣告反坐」 | 《唐律疏議》要求告人罪時需具實據,匿名告人罪流放二千里,嚴防誣告。 |
宋代「誣告反坐」 | 參照所誣陷罪行量刑,嚴防誣告。 |
誣告與封建政治統治 | 統治者嚴懲誣告,以維持政治統治,防止內訌和動搖政權。 |
反坐:法律中的神話與現實
反坐,指在訴訟程序中,被告發生無法抗拒的事由,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或義務,導致敗訴情形的發生。然而,反坐並非法律上必然的結果,而是取決於具體的案件情況和適用法律的規定。
反坐的構成要件
反坐的構成需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要件 | 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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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故 | 被告因發生非其過失或故意所能控制的事由,導致無法行使訴訟權利或義務。 |
妨礙行使 | 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導致被告無法提出答辯、參加審理或履行裁判結果。 |
敗訴 | 因無法行使訴訟權利或義務而導致敗訴。 |
反坐的法理依據
反坐的制度基於以下法理:
- 公平原則:被告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行使訴訟權利,不應承擔敗訴的後果。
- 訴訟平衡原則:原告與被告應處於訴訟中的平等地位,不可因被告無法行使訴訟權利而剝奪其抗辯的機會。
- 國家救濟原則:國家有義務保障國民的訴訟權,並協助其克服障礙以行使訴訟權利。
反坐的適用範圍
反坐並非適用於所有訴訟程序。一般而言,以下情況較容易發生反坐:
- 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
- 疾病(如重症、傳染病)
- 意外事故(如車禍、火災)
- 公共事件(如戰爭、戒嚴)
反坐的程序處理
當被告主張反坐時,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法院將依據具體事證審查被告的請求,並可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若法院認定構成反坐要件,將撤銷原判決或停止訴訟程序,並視情況指定期間讓被告補充行使訴訟權利。
與反坐類似的制度
selain反坐外,法律上尚有其他類似的制度,例如:
制度 | 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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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回復 | 因不可抗力原因錯失上訴期限而得以回復上訴權。 |
撤銷缺席判決 | 被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出席審理而得以申請撤銷缺席判決。 |
瑕疵判決 | 因裁判程序存在瑕疵而得以撤銷或廢棄裁判。 |
反坐的限制與例外
反坐制度並非絕對適用。以下情況可能導致反坐請求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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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典檢視[反坐: ㄈㄢˇ ㄗㄨㄛˋ]
現代刑法為什麼不實行“誣告反坐”原則?
- 被告故意拖延訴訟。
- 被告有其他可行管道行使訴訟權利。
- 反坐請求明顯缺乏依據。
結語
反坐是一種旨在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的法律制度。雖然反坐的適用範圍有限,但其仍確保了在發生不可抗力事故時,被告不會因無法行使訴訟權利而遭受不公正的敗訴處分。反坐的制度與其他法律救濟管道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