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翰:清末、民國時期學者、政治人物
[人物簡介]
黃維翰(1867-1930年),字申甫,江西崇仁人。清末舉人,光緒年間進士。曾任兵部主事、直隸總督袁世凱幕僚、東三省陸軍督練公所參議、呼蘭府知府、龍江府知府等職。
[仕途經歷]
*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調任呼蘭府知府,兼辦呼蘭税局,政績斐然。
* 宣統二年(1910年):調署龍江府知府,兼任省會警務公所總辦。
* 宣統三年(1911年):因依法懲處上司親屬觸犯警律,遭罷官。
*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聯捷乙未科進士。
* 光緒二十年(1894年):舉人。


[主要貢獻]
* 政治領域:在呼蘭府知任期間,大力興辦教育、振興實業。
* 學術領域:擅長經學、史學,曾參與編纂《皇朝政典類纂》。
[履歷表]
年份 | 官職 | 地點 | 事蹟 |
---|---|---|---|
1911年 | 無 | 無 | 因依法懲處上司親屬觸犯警律,遭罷官。 |
1910年 | 龍江府知府 | 龍江府 | 兼任省會警務公所總辦。 |
1907年 | 呼蘭府知府 | 呼蘭府 | 兼辦呼蘭税局,政績卓越。 |
1906年 | 東三省陸軍督練公所參議 | 瀋陽 | 隨直隸總督袁世凱檢閲北洋新軍。 |
1906年 | 直隸總督幕僚 | 直隸 | 無記載。 |
1906年 | 兵部職方司主事 | 無記載 | 無記載。 |
1895年 | 無記載 | 無記載 | 聯捷乙未科進士。 |
1894年 | 無記載 | 無記載 | 舉人。 |
申甫:戰國時期的著名法家
導言
申甫,戰國時期著名法家,約活躍於公元前3~2世紀,具體生平不詳,事蹟多見於史料記載和傳説之中。申甫是法家思想的先驅,其治國理念主張嚴刑峻法,以法治國,對後世法家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思想主張
申甫主張「法治」,認為國家應以法為綱,賞罰分明,嚴厲懲罰犯罪。他強調:
- 法律至上:法律是國家的根本,君主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 嚴刑峻法:對於違反法律者,應嚴厲懲處,以儆效尤。
- 賞罰分明:有功者應受獎賞,有過者應受懲罰,絕不姑息縱容。
事蹟記載
有關申甫的事蹟記載較為零散,主要見於《韓非子》、《呂氏春秋》等史籍。
史籍 | 記載 |
---|---|
《韓非子·難三》 | 申甫為韓昭侯鑄刑書,記載當時韓國的法律法規。 |
《韓非子·定法》 | 申甫認為法律應「有常」,即必須固定不變,以避免朝令夕改。 |
《呂氏春秋·審分覽》 | 申甫與商鞅討論治國,認為法治比德治更為有效。 |
《史記·韓世家》 | 申甫在韓國擔任相國,推行嚴刑峻法,一時韓國「民不畏死,吏不敢慢」。 |
影響
申甫的法家思想對後世產生了重大影響:
- 秦朝法制的制定:申甫的治國理念為秦朝的法制建設提供了理論基礎。
- 法家思想的發展:申甫的思想對韓非子、李斯等後世法家思想家產生了深遠影響。
- 中國法制思想的積累:申甫的「法治」觀念成為中國法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結論
申甫是戰國時期的法家先驅,其「法治」思想主張嚴刑峻法,強調法律的至高無上。他對秦朝法制的制定和法家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為中國古代法制思想的積累做出了重大貢獻。申甫的法家思想至今仍對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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