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人稱「方」,意為區域或地位之一面。中國古籍《墨子》中記載:「荊之地方五千裏,宋之地方五百里。」數學上,「方」代表乘方運算,例如「平方」、「立方」。在醫療領域,藥方是記載藥物組成和用量的文書。
「方」字具有多種意義:


字義 | 含義 | 舉例 |
---|---|---|
位置 | 區域或地位的某一面 | 東方、西方、前方 |
領域 | 特定範圍或領域 | 方言、方誌 |
正直 | 品德端正、有節操 | 品行方正、方正君子 |
副才 | 初步或次要的才能 | 如夢方醒、如方初開 |
適時 | 正當時機、適當的時候 | 來日方長、正當時候 |
將 | 即將發生或將要實施 | 方興未艾、方當其用 |
介詞 | 標示時間或處所 | 方今、方圓 |
以「方意思」探討契約中當事人事先約定情形的效力
前言
「方意思」在契約法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影響著當事人事先所約定之情形是否及於何種程度受法律保護。本文將深入探討「方意思」之意義、效力範圍,以及其在不同契約類型中之應用。
一、「方意思」之意義
方意思,又稱意思表示,指契約當事人表達其內心意思之意思表示,係契約有效成立之必要條件。其表示方式可分為明示及默示兩種。
明示意思表示:以言語、文字或其他顯然可以被人理解的方式直接表達。
默示意思表示:透過行動或態度,間接表明其意思,例如簽署契約時保持沉默,即推定為同意契約內容。
二、「方意思」之效力範圍
原則上,契約當事人之間所約定之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均應受法律保護。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方意思之效力範圍可能會受到限制:
情況 | 效力限制 | 原因 |
---|---|---|
錯誤 | 表意人誤以為其意思表示之內容與實際不同,則其意思表示無效。 | 意思表示與內心不符 |
欺罔 | 一方當事人欺騙或誤導另一方當事人,導致其意思表示基於錯誤。 | 意思表示不自由 |
脅迫 | 一方當事人以暴力或重大脅迫手段強迫另一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不自由 |
法律詐欺 | 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當事人之無知或經驗不足,使後者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不自由 |
預先同意 | 預先約定部分或全部契約條款不適用,但此類約定不得損害交易安全。 | 方便交易 |
契約自由原則 | 當事人擁有契約自由權,可自行約定契約條款。 | 保障當事人自治 |
三、「方意思」在不同契約類型之應用
「方意思」之效力範圍在不同契約類型中有所差異:
契約類型 | 方意思效力範圍 | 原因 |
---|---|---|
債權契約 | 當事人事先約定之事項原則上皆有效。 | 債權契約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 |
物權契約 | 當事人事先約定之事項需符合物權法定原則。 | 物權契約關係到物之歸屬 |
婚姻契約 | 當事人事先約定之事項不得違反婚姻法規定。 | 婚姻涉及社會秩序與人倫 |
結論
「方意思」是契約法中的一項重要概念,影響著契約效力之範圍。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應謹慎考量自身的方意思,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保障契約之有效性及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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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典檢視[方: ㄈㄤ]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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